近日酒企連續對
酒水代理商開罰單以來保持其在市場的價格,不僅酒水行業的龍頭產業茅臺有被卷進這場風波,還包括其他一些知名酒企。眾所周知,茅臺董事長袁仁國早些時間曾對酒水代理商宣布茅臺酒零售價不能低于1519元,團購價不能低于1400元。但是有些酒水代理商以低價出售茅臺,酒企以通過扣除確保金來保價。近日有專門研究反壟斷法的律師表示,酒企的行為已構成縱向壟斷的典型。
據我國酒商網了解,一家龍頭白酒企業近日在核心發布通知,稱極個別品牌運營商和專賣店我行我素、不按規則、不顧大局、不識大體,低價、跨區、跨渠道違規銷售五糧液,對公司和整個市場環境產生了極大的消極因素,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這是一周內第二度有白酒龍頭傳來類似消息。5日,茅臺也在核心客戶系統下發通報文件,對出現違規酒水代理商作出處罰,其中重慶、西藏、玉林3家酒水代理商由于低價和跨區域銷售被處以暫停執行茅臺酒合同計劃,并扣減20%確保金,提出黃牌警告。
在宏觀經濟環境下行、塑化劑傳言等沖擊下,包括
高端白酒在內的整個行業在今年春節銷售旺季前面臨著較大挑戰,零售價格也無法再如往年一般持續飆升。
有本地酒類酒水代理商對本報表示,他認為對“低價”酒水代理商作出處罰,在業內看來是“很正常的事”。對于酒企來說,開罰的做法純屬核心決定,事關其價格體系的穩定以及整個營銷體系的利益。
“這是縱向壟斷的典型!弊蛉,專門研究反壟斷法的美國盛智律師事務所高級法律顧問張小藝對本報表示,上述做法就是上端供應商向下端酒水代理商施壓以求“統一價格”,用來確保其價格堡壘。
記者了解到,全國實施的《反壟斷法》其實對商品的生產、銷售、售后服務等利益環節影響很大。《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均被認為構成了壟斷協議,經營者將被處罰。
法律人士普遍認為,上述規定意味著,目前廠家對酒水代理商的限價行為將被視為壟斷行為,而酒水代理商在終端價格上具備決定權。資料顯示,早在2008年,為響應該法規,廣汽豐田宣布放開對酒水代理商的價格限制。
張小藝說,酒類供應商要求所有酒水代理商依據其核心“限價”銷售,對不執行“標準價格”者進行例如革除、不發貨等報復,實際上就是強制零售價的行為,是典型的縱向壟斷行為。
他說,由于美國也有相應規定,不少外企磨煉多年,都非常敏感知道價格壟斷很容易被執法,但國內酒類行業由于處在供需關系頂端過久,所以仍存在沒有和《反壟斷法》合規要求一致的做法。
“在華很多外企向酒水代理商都沒有說有‘標準價格’,而是說建議零售價!睆埿∷囌f,這首先就體現了價格的性質,酒水代理商可根據供需狀況和優惠程度安排價格浮動,對于沒有執行的酒水代理商,外企不會以這個名義直接處罰酒水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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