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紅酒行業有這樣一個案件:沒有通過當地酒水加盟商來進口紅葡萄酒,被當地
酒水加盟商告上了法庭。
本市一家貿易公司從英國進口了法國大酒庫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商標權利“J.P.CHENET”品牌葡萄酒,但被該法國公司以侵犯注冊商標獨享權為由起訴至法院。該公司表示,自己在我國有唯獨酒水加盟權,被告侵犯了其公司的權益。法院認為,我國法律對被告的行為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只要進口商品沒有經過任何加工、改動,僅僅以原有的包裝銷售,依法合理標注相關信息,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案件時這樣的:09年天津某釀酒公司獲得了法國大酒庫的唯獨代理合同。2011年,原告的“J.P.CHENET”商標經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2012年8月,天津某國際貿易公司就標注“J.P.CHENET”商標的白葡萄酒1920瓶、桃紅葡萄酒1920瓶、紅葡萄酒5760瓶等向天津海關申報進口,并繳納了相關稅款。
案件審理中,被告的律師梁長泰提出,被告所進口的涉案葡萄酒系原告生產,而被告系從英國一家公司處購得。該英國公司系從原告英國酒水加盟商處購得。而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的行為損害了涉案商標所承載的商標信譽,提供給英國的葡萄酒在質量等級、原料選擇方面與專為我國生產的葡萄酒有明顯的差異。被告進口的葡萄酒沒有中文標識,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經審理后,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既是我國“J.P.CHENET”商標的權利人,也是法國“J.P.CHENET”商標權利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將被告的進口行為規定為侵犯注冊商標獨享權的行為,只要進口商品沒有經過任何加工、改動,僅僅以原有的包裝銷售,依法合理標注相關信息,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損害商標權利人和相關消費者的利益,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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