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曉之以理告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者應該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近日,古田縣工商局平湖所接到一位消費者陳景某的投訴,稱自己和朋友在平湖鎮一家酒店里消費,飯菜上了一半,酒也喝了不少,總感覺啤酒味道與往日不同,仔細一看標簽才發現保質期只有180天的啤酒竟然是2009年生產的,遂要求酒家賠償損失500元。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展開調查,發現該酒家提供給消費者陳景某的啤酒的確已經過期,另外在該酒家的大廳里還發現待售的啤酒中有15瓶也已經過期。對此,工商部門開出了一張2500元的罰單。
酒家老板卻認為,這些啤酒是經銷商配送的,由推銷員負責銷售,自己根本不知情,應該找經銷商賠償才對。另外,才銷售一瓶過期啤酒,竟要挨受千元罰單,這罰款也太重了吧!
此前酒家老板并未查驗經銷商送貨上門的啤酒,無從得知當時是否就已經過期;另外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過期食品應處2000元以上罰款。在執法人員的教育下,酒家老板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答應賠償給消費者500元損失,并接受行政處罰。
“就銷售一瓶過期啤酒,換來了一張2500元的罰單!”3月21日,古田縣平湖鎮某酒家老板因銷售過期啤酒被工商部門行政處罰后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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