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雍時期,人多地少,糧食價格不斷上漲,其后繼位的乾隆帝對此憂心忡忡,他在鼓勵墾荒以盡地利,禁種煙草以廣耕地,大力推廣玉米、番薯等高產作物的同時,一再曉諭不可浪費糧食,寄希望于開源與節流并舉的方式,化解“人口眾而貨物寡”的矛盾。以限制消費、節約糧食為目的的禁酒、禁曲政策,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縱觀我國歷史,禁酒法令屢見不鮮。周公作《酒誥》以禁酒,是擔心因嗜酒而傷德敗性;漢朝禁止民間造酒,強力推行榷沽制度,則是受壟斷酒類貿易所帶來的巨大利益所驅使。漢唐以降,*時因“酒耗民食”而屢頒禁令;然迄清代康雍年間,禁酒之令尚屬“歉歲禁酒而豐歲開通”的權宜之策。乾隆初年所頒布的禁酒令,則標志著禁酒政策由此前的暫時性舉措,變為一項后世嚴格執行的成文法規。
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方苞奏稱,西北五省(即直隸、河南、陜西、山西、甘肅)每年因造酒而耗費大量糧食,北方平原素無塘堰以資灌溉,糧食生產本來就少,且水上交通不便,一遇荒歉之年,運輸甚感艱難,豈能任“歲耗千數百萬石之谷”?方苞還認為,酒不但能“耗民財,奪民食”,平民百姓還常因喝酒而起爭斗、興獄訟,乃至發生命案,“載在秋審之冊,十常二三”,因此不能不加以嚴禁。他進而提出對策:“禁造燒曲,毀其燒具;已燒之酒,勒其自賣;已造之曲,報官注冊。”對那些“逾限而私藏燒曲燒具、市有燒酒者”,一旦發現,隨即對地方官做降職等嚴肅處理。
乾隆二年(1737)五月,乾隆帝基本采納方苞的建議,嚴令直隸等西北五省酒商禁造燒酒,并在上諭中歷數禁酒的種種理由與好處,大致有:養民之政,莫先于儲備,以使粟米有余;欲使粟米有余,必先除去耗谷甚多的燒酒。而燒酒之盛行,則莫如河北等五省。因飲酒有害而無益,乃祖乃父酒禁綦嚴,只因官員陽奉陰違而未收實效。與其禁于已饑之后,節省于臨時,不如禁于未饑之前,積貯于平時。如果禁酒,北方五省一年可多千萬余石米谷,禁酒有利無弊。因此,乾隆帝下令五省永禁造酒,“至于違禁私造之人及賄縱官員,如何從重治罪,其失察地方官如何嚴加處分之處,著九卿即行定議具奏”。
我國古代歷朝多曾實行過酒禁,然而大多只是為了與民爭利而實現國家壟斷造酒,非為百姓生計著想。乾隆帝嚴行酒曲之禁,則不是為了從中牟利,而旨在通過限制消費而節約糧食,以解決“地利有限而生齒無窮”所帶來的困境,這是與此前歷代禁酒的根本區別所在。按照當代學者范金民的統計,乾隆初年我國每年因制造普通燒酒所耗糧食至少在3000萬石左右,而當時我國的常平倉的貯糧數,大致保持在3100余萬石。這就是說,當時燒酒耗糧,幾乎等同于常平倉的存谷額,數量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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