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業務員遇車禍受傷,他沒向肇事車提起賠償,而是向所在公司主張工傷賠償。受傷業務員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今天,記者從重慶市二中院了解到,該院于最近對該案作出終審宣判,由重慶市巫山縣運志商貿有限公司支付楊德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22.5萬余元。
據悉,2009年3月,楊德奎應聘到巫山縣運志商貿有限公司從事營銷工作,月薪1500元。但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同年7月2日,楊德奎隨商貿公司的送貨車到巫山竹賢鄉推銷啤酒、飲料。返程途中,商貿公司的送貨車與一輛大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楊德奎在內的多人受傷。其中,楊德奎多處骨折,并住院治療41天,該費用由公司墊付。當地交警大隊認定,兩車駕駛員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楊德奎等乘車人不負事故責任。
而后,經傷者楊德奎申請,巫山縣勞動部門認定,楊系工傷。去年4月12日,巫山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對楊德奎鑒定為6級傷殘,無生活護理依賴。之后,經楊德奎申請,巫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楊德奎與商巫山縣運志商貿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商貿公司支付楊德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共計22.5萬余元。
今年3月底,市二中院二審認為,楊德奎在商貿公司工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楊德奎在工作期間乘坐機動車受傷,且已被認定了工傷,故商貿公司應當依法給予楊德奎工傷待遇。依照全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要職工受到工傷,即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再處理工傷保險待遇問題。也即,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楊德奎向商貿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訴求,應該獲得法院支持。商貿公司在支付楊德奎的工傷待遇后,其有權對其受到的損失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追償,楊德奎也有義務予以配合。
據此,法院終審判決,商貿公司支付楊德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共計2255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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